徐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纳入征信公告
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和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及省住建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二、范围对象
调整范围对象为2020年6月30日前在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全部单位及其职工。对在2020年8月底前仍未申办基数调整的单位实行“系统限制”,待单位申办完基数调整后再继续缴存。
三、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额。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按19,642元执行,下限参照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执行。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额计算口径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
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总额,具体金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文件规定计算,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计提基数的通知》(徐财预〔2019〕16号)文件规定计算。
单位在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管理户和每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时,应当按照上述相关规定如实申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9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其2019年实际领取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2020年1月至6月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职工第二个月工资总额为缴存基数计算个人与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2019年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2020年1月至6月新调入的职工,以职工调入当月工资为基数计算个人与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其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实行“四舍五入”到元。
(三)缴存比例
2020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12%,企业等其它单位参照最新文件执行,最高不得超过1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与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保持一致。
四、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实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审核”机制,重点审核单位住房公积金应缴人数、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规范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严格执行缴存比例上限和缴存基数上限规定。
(二)各缴存单位要按照基数核定标准和单位性质对应的缴存比例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基数和比例的调整,如实填报《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审核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网上缴存单位应直接通过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进行基数调整,完成后提交市公积金中心审批。
(三)各缴存单位应将核定后的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向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并按照核定后的新标准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无变化的单位仍需按规定报送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审核表进行年度核定,同时对以前留存的基础信息资料进行核实,基础信息有变化的必须及时进行变更。
(五)各单位务必通知本单位职工,7月1日起登录市公积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http://gjj.xz.gov.cn)或手机公积金APP,查询本年度结息金额并核实本人基本信息;如无法注册或登录后姓名显示不正确,应及时将正确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告知单位经办人,在此次基数调整中一并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