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纳入征信公告
提取材料: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及双方身份证件。
(三)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时须提供关系证明。
(四)提取业务应由本人办理。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职工须提供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的I类借记卡。
(六)本办法所称关系证明是指、民政、卫健委等部门制发的有效证件,且能够证明申请主体身份、亲属关系、婚姻状况等信息的有效证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遵照以上要求的同时,须按不同业务类别提供下列材料原件:
(一)购买本市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
(二)购买本市二手房的,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办理产权交易的契税发票。
(三)购买异地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全款发票、《不动产权证书》(或借款合同)、购房地户口簿或在购房地工作一年以上社保缴存明细。
(四)购买异地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增值税发票、契税发票、《不动产权证书》(或借款合同)、购房地户口簿或在购房地工作一年以上社保缴存明细。
(五)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或《不动产权证书》、全额付款发票或付款收据。
(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协议)》、付款发票或付款收据。
(七)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需开发企业等部门已在管理部申请提取资料备案,提供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拆迁补交差价款发票或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
(八)通过拍卖购买住房的,提供《判决书》《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委托拍卖协议书》之一,《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全额付款发票或收据。
(九)建造自住住房的,该房屋须为申请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户口所在地,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房所在地户口簿、建房款发票。
(十)翻建自住住房的,该房屋须为申请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户口所在地,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翻建费用发票、翻建房所在地户口簿。
(十一)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房屋质量鉴定属危房的证明、《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大修费用发票。
(十二)偿还商业自住住房贷款及非本公积金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借款人须已按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拥有房屋产权)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还贷。
偿还商业自住住房贷款,职工在一次性还清时可申请提取,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允许一次性还清证明、借款合同、近一年还款明细、征信报告。
职工一次性还清商业住房贷款时未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在还清该贷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已还清证明、借款合同、近一年还款明细、征信报告。
偿还非本公积金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可以申请部分还贷和一次性还清两种业务。部分还贷业务一年内可以申请一次,每次还款金额不得低于两万元,提供借款合同、近一年还款明细。
(十三)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还贷人夫妻双方须均未使用过或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无冻结、无担保、无公积金贷款情况,商业个人住房贷款须正常还款6个月以上无逾期,提取还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数大于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月还款额的12倍。
办理时职工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借款合同、贷款银行还款银行卡等办件材料原件,按照就近原则到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申请。
(十四)在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房且租住商品住房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系统在线核验职工房屋状况真实有效的,持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十五)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审批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退休证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十六)职工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配偶代提公积金的,代提人须提供结婚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签书面承诺书办理。其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提供身份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身份证件及提取人合法继承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有遗嘱的还应提供遗嘱。
(十七)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或户口注销证明。
(十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九)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须加装电梯项目已在管理部申请提取资料备案,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业主签订的加装电梯(含费用分摊方案)协议书、实际出资证明(发票或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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