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
一、申请主体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受理地点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窗口
泰山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服务大厅窗口
岱岳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服务大厅窗口
新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服务大厅窗口
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服务大厅窗口
宁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服务大厅窗口
东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服务大厅窗口
新矿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窗口
肥矿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窗口
三、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四、办理条件
职工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的可办理提取。
五、申请材料
1、城镇户籍职工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会议纪要》);农村户籍职工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3、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原件。
4、施工费用发票原件(一年内)。
5、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6、提取人银行卡原件。
六、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法定时限:当场办理。
《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附件中“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中提出: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七、是否为贴心代办事项
否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服务
1、现场咨询: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大厅(设咨询岗)。
2、热线咨询: 0538-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