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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大修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来源:互联网 2023-06-11 02:41:03

一、申请主体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受理地点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窗口

泰山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服务大厅窗口

岱岳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服务大厅窗口

新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服务大厅窗口

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服务大厅窗口

宁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服务大厅窗口

东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服务大厅窗口

新矿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窗口

肥矿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窗口

三、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四、办理条件

职工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的可办理提取。

五、申请材料

1、城镇户籍职工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会议纪要》);农村户籍职工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3、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原件。

4、施工费用发票原件(一年内)。

5、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6、提取人银行卡原件。

六、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法定时限:当场办理。

《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附件中“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中提出: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七、是否为贴心代办事项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服务

1、现场咨询: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大厅(设咨询岗)。

2热线咨询: 0538-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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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泰安无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标准 下一条:泰安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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