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
在泰安员工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还能要求公司补缴吗: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辖区范围内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单位没有履行为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该中心可责令其限期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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