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
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材料: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
2、《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3、贷款银行出具并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近12个月的还款流水。
4、借款人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5、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本地职工二手房贷款(自然人担保)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双方征信(一个月有效期)。
2、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及索引页)或户籍证明原件,主借款人户口籍是省外的开暂住证。
3、 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个人婚姻状况诚信声明原件。担保人年限;女:55岁 男:60岁,担保人需提供身份证及征信。
4、申请人及配偶收入认定。由县级及以上财政代发工资的缴存职工以缴存公积金基数为准,其他单位缴存职工需要提供个人近一年的银行卡(折)工资流水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原件;对于无法提供工资流水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以我市最低收入工资为准。
5、申请人贷款经办银行委托扣款账户银行卡(折)原件。(异地贷款)异地缴存公积金证明及明细、收入证明、工资流水、收入超3500元开具纳税证明。
6、关于房产证明的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要提供申请借款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工作所在地、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的房屋查询证明,申请借款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籍所在地非泰安本地的,房产证明以个人出具的承诺书为依据。
如发现以上个人提供申报材料不实的,将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进行处理,其中:对于贷款尚未发放的,停止此笔贷款发放;贷款已经发放的,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予以追回。同时计入中心管理系统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
7、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登记备案的《山东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完税证明,不动产权证原件。
8、所购该套房首付款收据原件。申请人所购房屋为首套房首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二套房首付款不低于所购房全部价款的40%。
9、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征信,担保人年限女:55岁 男:60岁。
10、卖房人身份证原件。
11、卖房人贷款经办银行银行卡原件。
本地职工公积金置换商业贷款 (自然人担保)办理材料:
1、借款人(配偶或参与还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及索引页)或户籍证明。
2、 借款人(参与还款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个人婚姻状况诚信声明)。
3、借款人(配偶或参与还款人)银行代发工资卡(折)。
4、 借款人(配偶或参与还款人)近一年的银行卡(折)工资流水。
5、 借款人(配偶或参与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收入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6、 借款人贷款经办银行委托扣款账户银行卡(折)。
7、 借款人与参与还款人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
8、 借款人配偶为异地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9、 借款人(配偶)的所购住房证明资料:
(1) 购买期房的:
① 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②购房合同网络签约密码。
③ 支付购房款的票据。
(2) 购买现房的:
①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② 购房合同网络签约密码。
③ 支付购房款的票据。
④ 不动产权证书。
⑤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证明。
(3) 购买二手房的:
① 房产管理部门制式的二手房房屋买卖契约。
②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证明。
③支付购房款的证明与卖方出具的收据。
④不动产权证书。
11、借款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证明资料:
(1)银行同意为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的证明。
(2) 借款人商业住房贷款的《借款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
(3) 借款人商业住房贷款的借据。
(4) 借款人商业住房贷款的近一年还款流水。
11、房屋档案信息证明资料:
(1)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权属登记记录信息查询证明。
(2) 房屋所在地与借款人工作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单位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权属登记记录信息查询证明。
(3)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籍所在地非泰安本地的借款人及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个人所有权住房情况声明。
12、借款人(配偶或参与还款人)及保证人个人信用报告。
13、保证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及索引页)或户籍证明。
14、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收入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本地职工期房贷款(自然人担保)材料:
1、申请人(配偶)的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及索引页)或户籍证明原件。
3、 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个人婚姻状况诚信声明)原件。
4、申请人及配偶收入认定。由县级及以上财政代发工资的缴存职工以缴存公积金基数为准,其他单位缴存职工需要提供个人近一年的银行卡(折)工资流水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原件;对于无法提供工资流水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以我市最低收入工资为准。
5、申请人贷款经办银行委托扣款账户银行卡(折)原件。
6、关于房产证明的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要提供申请借款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工作所在地、购房所在地的房屋查询证明,申请借款人及其配偶、未成年之女户籍所在地非泰安本地的,房产证明以个人出具的承诺书为依据。
如发现以上个人提供申报材料不实的,将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进行处理,其中:对于贷款尚未发放的,停止此笔贷款发放;贷款已经发放的,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予以追回。同时计入中心管理系统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
7、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登记备案《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原件。
8、所购该套房首付款收据原件。申请人所购房屋为首套房首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二套房首付款不低于所购房全部价款的40%。
9、开发商出具的售房方账户确认书。
10、担保人身份证原件。
本地职工现房贷款(自然人担保)办理材料:
1、申请人(配偶)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夫妻双方征信(一个月有效期)。
2、申请人(配偶)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及索引页)或户籍证明原件,是外省户籍的需开暂住证。
3、 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个人婚姻状况诚信声明原件。担保人年限:女55岁,男60岁。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及征信。
4、申请人及配偶收入认定。由县级及以上财政代发工资的缴存职工以缴存公积金基数为准,其他单位缴存职工需要提供个人近一年的银行卡(折)工资流水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原件;对于无法提供工资流水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以我市最低收入工资为准。
5、申请人贷款经办银行委托扣款账户银行卡(折)原件。(异地贷款)异地缴存公积金证明及明细、收入证明、工资流水、收入超3500元开具纳税证明。
6、关于房产证明的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要提供申请借款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工作所在地、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的房屋查询证明,申请借款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籍所在地非泰安本地的,房产证明以个人出具的承诺书为依据。
如发现以上个人提供申报材料不实的,将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进行处理,其中:对于贷款尚未发放的,停止此笔贷款发放;贷款已经发放的,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予以追回。同时计入中心管理系统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
7、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登记备案《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原件。
8、所购该套房首付款收据原件。申请人所购房屋为首套房首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二套房首付款不低于所购房全部价款的40%。
9、开发商出具的售房方账户确认书。
10、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征信,担保人年限:女55岁, 男60岁。
异地职工期房贷款(自然人担保)办理材料:
1、申请人(配偶)的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及索引页)或户籍证明原件。
3、 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个人婚姻状况诚信声明)原件。
4、申请人及配偶收入认定。由县级及以上财政代发工资的缴存职工以缴存公积金基数为准,其他单位缴存职工需要提供个人近一年的银行卡(折)工资流水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原件;对于无法提供工资流水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以我市最低收入工资为准。
5、申请人贷款经办银行委托扣款账户银行卡(折)原件。
6、关于房产证明的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要提供申请借款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工作所在地、购房所在地的房屋查询证明,申请借款人及其配偶、未成年之女户籍所在地非泰安本地的,房产证明以个人出具的承诺书为依据。
如发现以上个人提供申报材料不实的,将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进行处理,其中:对于贷款尚未发放的,停止此笔贷款发放;贷款已经发放的,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予以追回。同时计入中心管理系统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
7、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登记备案《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原件。
8、所购该套房首付款收据原件。申请人所购房屋为首套房首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二套房首付款不低于所购房全部价款的40%。
9、开发商出具的售房方账户确认书。
10、担保人身份证原件。
本地职工二手房贷款(自然人担保)办理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双方征信(一个月有效期)。
2、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及索引页)或户籍证明原件,主借款人户口籍是省外的开暂住证。
3、 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个人婚姻状况诚信声明原件。担保人年限;女:55岁 男:60岁,担保人需提供身份证及征信。
4、申请人及配偶收入认定。由县级及以上财政代发工资的缴存职工以缴存公积金基数为准,其他单位缴存职工需要提供个人近一年的银行卡(折)工资流水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原件;对于无法提供工资流水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以我市最低收入工资为准。
5、申请人贷款经办银行委托扣款账户银行卡(折)原件。(异地贷款)异地缴存公积金证明及明细、收入证明、工资流水、收入超3500元开具纳税证明。
6、关于房产证明的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要提供申请借款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工作所在地、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的房屋查询证明,申请借款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籍所在地非泰安本地的,房产证明以个人出具的承诺书为依据。
如发现以上个人提供申报材料不实的,将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进行处理,其中:对于贷款尚未发放的,停止此笔贷款发放;贷款已经发放的,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予以追回。同时计入中心管理系统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
7、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登记备案的《山东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完税证明,不动产权证原件。
8、所购该套房首付款收据原件。申请人所购房屋为首套房首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二套房首付款不低于所购房全部价款的40%。
9、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征信,担保人年限女:55岁 男:60岁。
10、卖房人身份证原件。
11、卖房人贷款经办银行银行卡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