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理部、矿业集团分中心,中心各科室,各受委托银行:
根据中心工作实际需要,为优化公积金贷款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为广大缴存职工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经研究,现对原已出台的相关贷款政策进一步调整规范。
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泰公积金〔2015〕13号)中“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职工已与住房公积金中心建立正常缴存关系满6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购买期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所购房屋的公积金贷款金额(含组合贷中商业住房贷款金额)与首付款之和不能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
三、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非泰安市户籍的申请人不再出具居住证明。
四、《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泰公积金委字〔2017〕118号)中“购买第三套住房或已经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商品住房或已经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住房登记信息中属于农村住宅的暂不计算在住房套数之内”。
本通知未涉及的原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严格按照《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泰公积金〔2011〕25号)及有关文件执行。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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