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扬州市区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根据不同情形的提取,职工还需按以下要求补充提供相关办件材料(以下材料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
一、物业费提取(物业提取业务已于2021年2月1日起暂停办理,目前一方婚前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婚后配偶可以申请共同还款或在满足其他提取条件时使用。)
首次办理的:
(1)《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或拆迁协议、结算清单、水电费卡(拆迁安置房且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
(2)物业管理收费票据;
(3)签署提取承诺书。
再次办理的:
只需提供物业管理收费票据。
提取额度
一套住房可每年申请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的应付物业管理费用.
注意事项
1、职工及其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内自有一套住房。
2、物业管理费包括公共能耗费用,不包括停车费、车位管理费。
二、加装电梯提取
用于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可提取一次。
1、《加装电梯协议书》;
2、《电梯使用登记证》(可使用复印件);
3、分摊费用票据;
4、签署提取承诺书。
提取额度
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办理时限
无特殊情况3个工作日内办结
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根据管理规定,取消该职工5年内提取公积金和10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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