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扬州市区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上下限,由个人缴存者自行申报;每年可调整一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进行变更。
补充内容:2022缴存基数
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缴存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2280元,最高不超过26800元。
2.2022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后第二个月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3.2022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后当月发放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4.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审核后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