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扬州市区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
办理材料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当地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和工程预算;当地确实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提供当地建设管理部门和社区(村委会)许可新(翻)建房屋的书面材料;
3、集资建房的(包括农村统一规划的集中居住区统建房),提供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项目文件、参加集资建房人员花名册、集资建房协议和有效付款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C级及以上)或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和工程预算;
5、如提取人不是本人,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关系说明材料(配偶、直系亲属);
6、提取人的公积金龙卡或商业银行借记卡。
注意事项
1、在建房批准文件或房屋安全鉴定文件发放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
2、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3、提取范围仅限于本人及配偶;
4、职工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及公积金龙卡或商业银行借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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