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扬州市区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由于物业提取业务已于2021年2月1日起暂停办理,目前一方婚前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婚后配偶可以申请共同还款或在满足其他提取条件时使用。
补充内容: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类情形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的;
(六)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
(七)用于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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