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扬州市区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购买自住住房的,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
➤因购买公有住房申请提取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付金额。
➤因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申请提取的,提取总额不超过拆迁补偿后实际购房支付金额。
所购住房产权人与非家庭同住成员共有的,每户家庭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与所占产权比例相对应的购房款金额。
补充:2022公积金缴存基数
执行时间:缴存基数调整执行时间按照自然年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执行。
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缴存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2280元,最高不超过26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