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8元2023-03-01 08: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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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2004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适用于各种非优惠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负责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未经授权的其他部门和机构不得签发原产地证书或产地证证明。
检验检疫机构作为官方签证机构依法对出口货物进行原产地调查,并对违反原产地条例和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对仅在中国进行简单的加工装配.未取得中国原产资格的产品,可以申请“加工装配证书”。对仅在中国进行转口.未经过任何加工的货物,可以签发“转口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