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居民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
1、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商业住房贷款购买过住房,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
2、借款人(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以本市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显示的住房总套数进行认定。
3、借款人(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所在地、户籍所在地非泰安市范围的,不再提交《异地房屋情况告知承诺书》。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商品住房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多不超过两次。
(三)征信核验系统的使用
按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总对总”要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征信核验系统已通过测试,具备上线条件,正式启用。职工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提供纸质版《个人信用报告》,以系统核验征信为主。
本次调整未涉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优化后的政策自10月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