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
泰安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房产抵押取消房产评估的政策通知
近日,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了《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房产抵押取消房产评估的政策通知(试行)》。未来市民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将不再需要进行房产评估。
一、公积金房产抵押取消房产评估
1、购买现房以房产抵押作为担保方式的,应以所购房作抵押,按《山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发票金额(含税额)确定抵押价值,首套房可贷额度不超过发票金额的70%,二套房可贷额度不超过发票金额的60%。
2、全省设区城市所辖各区和去化周期低于警戒线的县(市)范围内的首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3、购买第二套房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房产抵押取消房产评估后,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及其他贷款政策不变。
根据泰安市2017年制定的《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意见》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含配偶已退体),可贷最高额度为60万元。
2、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有一方月缴存额低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度规定标准的,可贷最高额度为50万元;双方月缴存额均低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度规定标准的,可贷最高额度为30万元。
3、借款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且属于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职工或配偶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贷最高额度为30万元;借款人按时缴存但未足额缴存的,且属于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职工或配偶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贷最高额度为20万元。
缴存职工最高能贷到多少额度的公积金贷款,需要根据缴存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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