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
政策解读
1、新优化的租房提取政策,与之前的政策有什么不同?进行了怎样的优化?
答:新的租房提取政策与之前政策相比,对租房的支持力度更大,业务办理更简单。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一是我市缴存职工在泰安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租房提取额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主要解决我市无房职工为留存公积金账户余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不敢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的问题。这项政策可让无房职工安心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受额度减少的影响。
二是我市缴存职工在每年一次自主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基础上,增加按月委托自动提取方式,实现租房定额提取“一次签约、每月转账”,提高了租房提取业务办事效率。
三是新市民、青年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可按月全额提取上月缴存额度支付房租,不受租房提取额度限制。
四是简化提取手续。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时通过政务服务共享查询到个人和配偶婚姻、房产信息的,不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什么是新市民、青年人的认定标准?以及贷款新政中提到“在本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其中“本市”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新市民是指未获得我市户籍或获得我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提取时应提供本人户籍证明。青年人是指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职工。“本市”的范围是指泰安市行政辖区范围,包括六个县市区及各功能区。
3、我市对住房公积金“认房不认贷”政策作了优化,与原有的信贷政策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根据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精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作了优化。具体内容是: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商业住房贷款购买过住房,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
借款人(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以本市不动产信息查询的结果进行认定。借款人(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不在泰安市范围的,不再查询非本市住房套数。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商品住房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多不超过两次是指,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本市及异地使用不超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由工作人员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平台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