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
泰安市公积金缴存的比例?
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5号)规定:设区城市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 74号)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根据以上规定,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高于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