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5 07:00:19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产常见问题
“一房多卖”是指住房所有人就同一住房先后与不同的买受人签订住房买卖合同,而几份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一房多卖在多份合同均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程度确定各买受人可请求履行合同的顺序,原则上,已经办理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可以优先取得住房。
房地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目前未对一房多卖合同履行顺序予以明确规范。一些地方性司法指导文件中予以明确。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住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一房数卖问题规定:
出卖人就同一住房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住房的;
(3)均未办理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住房,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第一,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可对其主张权利。当然,如果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住房出卖人恶意勾结,签订住房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住房应当返还。
第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住房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住房出卖给第三人。造成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可实现、无法取得住房的购房人以及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住房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住房的事实,造成后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可实现,不可取得住房的购房人,均可以要求商品房出卖人承担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一房多卖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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