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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

来源:互联网 2024-01-05 00:15:02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52号)精神,更好地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9月22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套数认定以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购房地人民政府负责住房套数查询登记部门或认定责任部门出具的结果为准。

二、职工家庭购房地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公积金首次贷款结清且购房地无房产,全国范围内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三、职工家庭在购房地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9月27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关于购房地住房套数认定具体实施标准

(一)新购住房所在地为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的。

1.新购住房所在地为哈尔滨市城六区的(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香坊区、平房区和松北区),以市不动产共享数据查询结果为准。

2.新购住房所在地为城六区以外其他三区九县的(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延寿县、宾县、依兰县、木兰县、通河县、巴彦县、方正县、五常市、尚志市),需提供房产对应区县住房套数查询登记部门或认定责任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

(二)新购住房所在地为铁路分中心本部及所属四个管理部管辖地区的(不包括哈尔滨市行政区域),以购房地人民政府负责住房套数查询登记部门或认定责任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为准。

二、关于住房套数差别化贷款政策

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1.职工家庭购房地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2.职工家庭购房地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全国范围内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1.职工家庭在购房地名下仅有一套住房,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

2.职工家庭在购房地名下仅有一套住房,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1.职工家庭在购房地名下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2.职工家庭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

3.职工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关于商业住房贷款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中已结清或未结清的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记录,均不认定为家庭住房的套数。

四、关于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个人贷款房产及缴存证明

(一)异地缴存职工房产证明

住房套数认定以职工家庭在购房地的住房套数为准,不需要提供公积金缴存地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

(二)异地缴存职工异地缴存证明

1.借款申请人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出示“电子码”,哈公积金中心可通过住建部“亮码可办”业务实时核查证明材料,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代替《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及近12个月个人缴存明细。

2.原有纸质证明及“亮码可办”方式并行使用,借款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

五、关于政策执行时间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买存量住房以窗口受理审批时间为准。

本次政策自9月2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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