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租房提取公积金怎么提取?
(1)委托申请人为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
(2)委托申请人在我市范围内申请了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并符合条件办理公积金提取(包括首次及以后提取)手续的;
(3)委托申请人贷款银行能按要求提供其贷款还款信息;
(4)当前贷款未结清且贷款无逾期;
(5)我市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对委托申请人的其他要求;
(6)房产于2010年12月13日后办理首次提取的;
(7)目前可办理自动转账业务的贷款银行有: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交通银行中山分行、中山农商银行、广发银行中山分行、招商银行中山分行、浦发银行中山分行。
第一次提取办理委托(正常还贷一个月后可以提取):
(1)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和商品房购销合同或房地产权证(二手房提供房地产权证);
(2)商业性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3)提取人身份证;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5)首期购房发票或盖有开发商财务章的首期收据(二手房须提供转让发票);
(6)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凭证及累计还款证明(须加盖银行业务章)或借款合同指定账号的供楼存折(须打印累计还款记录,至少打印到最近两个月);
(7)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贷款还需要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报建批准书(报建用途必须为住宅)或房屋安全鉴定书、施工合同正本、施工发票;
(8)供楼账号变更时须出示账号变更证明;
(9)结婚证(只适用于借款人配偶提取)。
第二次及以后各次提取办理委托(每次提取必须相隔90天或以上):
(1)提取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及组合住房贷款需提供自上次审批日起累计还款证明(须加盖银行业务公章)或借款合同指定账号的供楼存折(须打印自上次审批日起累计还款记录,至少打印到最近两个月);
(4)供楼账号变更时须出示账号变更证明;
(5)银行借款合同(组合贷款需同时携带商业及公积金贷款合同);
(6)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及组合贷款需提供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凭证;
(7)结婚证(只适用于借款人配偶提取)。
纯公积金贷款办理提取办理委托时须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结婚证(只适用于借款人配偶提取),无需提供上述提取其他所需资料。
1.职工本人持办理委托所需资料提出申请
2.职工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
3.市公积金中心将根据提取人每月的还贷额,每月自动划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上
办理场所:市行政服务中心及中心各办事处。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