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扬州市区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委托逐月提取期间,职工需要终止委托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委托协议》等材料至分支机构办理。
补充:扬州市公积金中心从《委托协议》签订的次月起,从商贷银行获取职工住房商贷上月还款金额作为报账提取依据,当月20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为职工计算可提取额并打款,打款成功的,再将该笔资金从职工缴存账户中予以提取;若因银行借记卡原因导致打款失败的,市公积金中心不再补打款,且职工缴存账户不发生提取操作。由于银行系统等原因导致打款失败的,市公积金中心将重新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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