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扬州市区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调整标准
(一)缴存比例
1.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为单位和职工各5-12%,同一单位执行同一个缴存比例。
2.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2%。
个人缴存者缴存比例为10-24%。
(二)缴存基数
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2020元,最高不超过24400元。
2.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审核后进行变更。
3.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后第二个月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2021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后当月发放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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