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扬州市区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扬州市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委托逐月提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提供的住房商贷、银行借记卡、本人身份证、婚姻状况等信息应当能够通过市公积金中心与相关数据共享接口查询并核验到;
(二)无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本息已结清;
(三)当前未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四)未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或已解除担保责任;
(五)账户未被冻结;
(六)未签约其他还贷方式;
(七)所提供的住房商贷当月没有公积金转账偿还记录;
(八)正常缴存公积金;
(九)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