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扬州市区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关于调整扬州市区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中指出:
执行时间
各单位应在2021年11月30日前按照规定调整到位,并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月缴存额缴存(补缴)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
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2020元,最高不超过24400元。
2.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审核后进行变更。
3.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后第二个月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2021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后当月发放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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