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扬州市区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扬州市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扬州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未选择委托逐月提取方式的,仍按我市有关提取规定执行。
问题一:一笔住房商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后,拥有该住房共有产权的直系亲属能否提取还贷?
答:直系亲属仅限父母和子女,如拥有该住房共有产权,可以办理提取还贷。但只能以报账现金提取方式办理提取,且提取额度不超过报账期实际还贷额扣除委托人的合计提取额。
问题二:如职工和配偶名下有多笔住房商贷,能否分别办理委托业务?
答:可以分别委托其中一笔,每人只能委托其中一笔。
问题三:职工在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业务时,若弄虚作假将面临什么?
答:办理过程中,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办件材料和信息资料。如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和错误信息,委托无条件终止,由此而引起的后果与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尤其是存在套取公积金情形的,一经查实,依据《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将被认定为失信行为,并被惩戒。推荐阅读《扬州逐月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贷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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