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扬州市区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对该住房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的规定:
成年子女购房时,可以提取父母的公积金,但前提是父母中一方应当拥有该住房的共有产权。未成年子女购房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可以提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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