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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提取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办理材料

来源:互联网 2023-07-20 09:13:02

办理材料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

2、首次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商业银行出具(加盖印章)的《借款合同》、最新经银行盖章的商业贷款基本信息(含:贷款账号、贷款人姓名、贷款金额、贷款余额等)、报账期还款明细,并完成贷款账号的绑定;再次办理提取还贷手续时,只需提供最新经银行盖章的商业贷款基本信息和报账期还款明细;

3、如提取人不是本人,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关系说明材料(配偶、直系亲属);

4、提取人的公积金龙卡或商业银行借记卡。

注意事项

1、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余额未结清的。

2、未有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可办理。

3、完成贷款账号绑定

首次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住房贷款的,应当先完成贷款账号的绑定。职工本人只能就一套自有住房的住房贷款进行绑定,贷款结清后,自动解除。贷款未结清,又变更绑定其他贷款账号的,于次年1月1日起生效,同时不再允许变更绑定。

4、选择提取方式

职工在完成贷款账号绑定后,应当在下列提取方式中自行选择一种:

(1)转账还贷提取:每年可提取一次,时间不限,提取额度不超过贷款剩余金额;

(2)报账现金提取:每半年可提取一次,按照报账制原则,提取额度不超过报账期实际归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报账期为上个半年度的实际还款期数,即在本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的,报账期为上一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在本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的,报账期为本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首次办理报账提取的,以往累计归还的住房贷款本息可合并报账;再次办理的,中途未报账期数可合并报账。

一套住房的住房贷款只能选择一种提取方式。提取方式经选定后,至住房贷款还清前只能变更一次;提取方式变更的,于次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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