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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来源:互联网 2023-06-13 12:20:03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类情形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的;

(五)支付在工作所在地(或缴存地)内自有一套住房物业管理费的;(物业提取业务已于2021年2月1日起暂停办理,目前一方婚前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婚后配偶可以申请共同还款或在满足其他提取条件时使用。)

(六)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

(七)用于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

职工及配偶的家庭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下同)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使用,由市公积金管委会另行规定。

二、其他类型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四)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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