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及审核
第三十四条 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管理中心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因向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部门及向异地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职工购房行为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对下列情形的提取申请严格审核:
1.全款购买异地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
2.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的;
3.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
4.其他存疑的提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辅助申请材料。职工应按要求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职工拒绝配合的,管理中心有权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