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威海公积金贷款担保
第二十条 担保方式。公积金贷款应以所购住房作抵押。购买期房暂时不能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可选择开发商担保、他处或第三人住房抵押、质押等临时性担保方式。临时性担保方式根据情况不同可单独或结合使用。所购期房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应将临时性担保方式变更为所购住房作抵押。
(一)购买现房,二手房的,以所购住房作抵押。
(二)购买期房的,可以选择开发商担保、他处或第三人住房抵押、中心认可的质押、方式。
(三)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条件,且须为同一担保方式,同一还款方式,同一还款期限。
(四)一次性还本付息的1年期贷款,须办理住房抵押或提供质押,不采用开发商担保方式。
第二十一条 担保办理机构。房屋产权抵押担保的登记机构为各级不动产登记机关;质押担保的登记机构为定期存单的存款银行或长期国债的认购银行。
第二十二条 房屋产权抵押担保。抵押住房必须是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具有完全产权的住宅房产。
抵押物价值确认。现房按实际购买价值确认;二手房、他处住房、第三人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价值。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70%。
第二十三条 定期存单或长期国债质押担保。质押物必须是出质人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定期存单或长期国债。以定期存单或长期国债质押的,均按存款银行或认购银行出具的质押权利凭证载明的价值确认。质押率最高不超过质物价值的90%。管理中心应向出质定期存单的存款银行或长期国债的认购银行核实,并进行质押登记,取得存款银行或认购银行出具的质押权利凭证。质押权利凭证办妥的日期不得迟于贷款的实际发放日期。质押期限不得低于贷款期限。
管理中心不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押:
(一)第三人提供的质押物。
(二)所有权有争议的。
(三)已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
(四)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
(五)已经质押的定期存单或长期国债。
(六)具有不宜质押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担保人提供保证的,在借款合同上盖章。
第二十五条 担保变更时,新的担保权设定后方可解除原担保,或同时办理新担保的设定和原担保的解除手续。
第二十六条 担保的解除。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将抵押物或质物返还借款人办理担保解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