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威海公积金贷款对双一流大学毕业生、高层次人才等的优惠贷款政策。
细则第九条第四款中上级相关规定的现行优惠贷款政策包括以下4项:
1、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威住金委发〔2019〕1号),我市缴存公积金职工为双一流大学毕业生,申贷条件由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放宽到6个月,贷款额度不与公积金账户余额挂钩。
2、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提升威海英才计划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威发〔2018〕22号),高层次人才在威海购买自住住房的,最高可按规定额度的2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根据威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海贝分”个人信用积分的试行意见》(威信用办〔2018〕9号),个人信用积分AAA级的,贷款申请条件由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放宽至6个月,贷款额在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由不超过个人公积金帐户余额的20倍放宽至25倍;个人信用积分AA级的,贷款额在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由不超过个人公积金帐户余额的20倍放宽至25倍。
4、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和《胶东经济圈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合作协议》,职工在青岛、烟台、潍坊、日照四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购房申请异地贷款或作为配偶参与申贷的,取消户籍限制,其他条件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