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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个人)

来源:互联网 2022-11-12 00:27:04

天津公积金缴存比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作调整,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新招用员工从第二月起缴存公积金

新招用的职工从入职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原则不低于5%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构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在招用或者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的,缴存基数不再重新核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每年7月1日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

天津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供职工查询。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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