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公积金系统维护暂停办理业务的通知
➤➤天津住房公积金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委托提取指南
办理流程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到管理部签订《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委托提取协议》(以下简称《公租房委提协议》)。《公租房委提协议》生效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提取承办银行按月根据房租支付及补贴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划入承租人租金代扣卡账户。
办理材料
签订《公租房委提协议》,应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件(包括: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兵证,外国人应提供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台职工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居住证,以下涉及身份证件的如无特殊规定均参照执行)。
2.《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3.承租人租金代扣卡。
《公租房委提协议》变更
☞《公租房委提协议》签订由提取职工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多名家庭成员可同时签订《公租房委提协议》。
☞《公租房委提协议》签订后,增加承租人家庭成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新增提取人应持身份证件及《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变更《公租房委提协议》。
☞职工可申请终止委托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持身份证件变更《公租房委提协议》。
☞承租人租金代扣卡卡号变更的,承租人持身份证件、《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变更后租金代扣卡变更《公租房委提协议》。
☞公租房委托提取期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动或新设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的,《公租房委提协议》相关内容自动变更并继续有效。
☞《公租房委提协议》生效后,职工或配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该职工公租房委提业务自动中止,贷款结清后自动恢复。
终止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公租房委提协议》自动终止。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且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等于自负房租金额。
2.公租房委托提取职工全部资金账户均注销。
3.公租房委托提取职工均终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提取规则
《公租房委提协议》生效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提取承办银行于每月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对截至上月末已支付房租的职工,按以下规则办理提取业务:
1.协议约定提取职工累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承租家庭累计自负房租金额。
2.同一承租家庭多人提取的,按《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家庭成员顺序进行提取。
政策来源: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s://www.zfgjj.cn/tjgjjcms/mainSitePc/regalutiondetail.jsp?id=32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