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调整失业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失业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自2015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的费率由2%调整为1%,职工缴费费率保持1%不变。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自2015年1月1日起,原按1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费率调整为11%;原按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费率调整为11%;原按7.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和城镇个人,费率调整为8%。
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费率调整后,参保人员发生的门(急)诊普通疾病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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