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一、扣除标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二、扣除对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三、所需材料: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四、扣除的计算时间: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具体操作流程↓↓↓
1、注册并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2、选好扣除年度,点击【大病医疗】,进入填报。
3、确认纳税人基本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4、选择扣除年度、与纳税人的关系,据实录入个人负担金额以及医疗费用总金额,点击【提交】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