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58号)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
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一级伤残4386元、二级伤残4195元、三级伤残4005元、四级伤残3814元。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退休工伤人员补贴
12月31日前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休工伤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退休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一级伤残4386元、二级伤残4195元、三级伤残4005元、四级伤残3814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12月31日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4元,最低发放标准184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5元,最低发放标准1383元。
四、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执行时间
自1月1日起执行。
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