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公积金商转公政策
太原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多少?
(1)自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2)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 (1990)1号) 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
(3)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 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4)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按照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太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103008 元计算,本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 25752 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9号)规定,本年度缴存基数下限为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古交市、清徐县 1980 元;阳曲县1880 元;娄烦县1780 元。
(5)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缴存标准。单位不进行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的,在办理 年7月份缴存业务时,柜面办理应提交《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调整情况说明书》(可在中心网站下载),网上业务大厅办理,应在线确认。
来源: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s://zfgjj.taiyuan.gov.cn/u/cms/site98/06/30105815q7m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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