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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公积金提取条件

来源:互联网 2023-04-15 16:23:02

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五)支付物业费的;

(六)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 50 周岁、女性年满 45 周岁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八)出国(境)定居的;

(九)正式退休的;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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