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最新
宁波公积金贷款担保相关规定
贷款担保
参与贷款合作的开发商,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商品房项目开发、预(销)售、竣工以及财务等情况,管理中心进行 综合评估,并与符合条件的开发商、受委托银行三方签订商品房抵 押贷款合作协议。
保证担保
(一) 借款人购买商品房期房或现房的,开发商代办房屋他项权证,并在送交受委托银行保管之前由开发商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受委托银行应当与开发商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担保期限, 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受委托银行执管《房屋他项权证》后六 个月止。
(二) 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开发商,应同时具备下 列条件:
1、 公司运作规范,具有担保能力;
2、 开发资质暂三级(含)以上;
3、 开发项目已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
抵押担保
借款人购买二手房或购房取得房产证一年内或建造、翻建、大 修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应将房屋全价作抵押担保。借款人持《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到抵押房屋所在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受委托银行代领并保管房产抵押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他项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