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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过户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2024-08-08 03:12:28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产常见问题

1、出卖人必须是住房的所有权人:

非产权所有人不得出卖他人住房。实践中也有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住房的情况,如父卖子房、子卖父房等亲人之间代卖的;也有朋友、熟人之间签署授权委托书代卖的。作为购买人此时应注意审查代卖人是否持有产权人本人签署的合法授权委托书,仔细察看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授予的权限、期限等,以防被骗。

还有一种情况是住房的产权人是未成年人,如果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出卖其住房,应注意监护人出卖住房的目的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利益,如付其学费、医疗费等等用途。否则,未成年人可以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主张住房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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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卖人作为产权人应具备相应民事主体资格:

作为住房出卖人的产权人,如果签订合同时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除非经其监护人追认,所签合同无效。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住房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可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他们不可独立签订住房买卖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取得监护人的同意签订的住房买卖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可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对住房买卖等比较复杂或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进行住房买卖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签订的住房买卖合同无效。

3、出卖住房时应经产权共有人同意: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有财产进行处分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处分无效。

住房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实践中有些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的住房在以前的产权证上只登记为一人,难以辨别是否共有产权。购买人可以查看产权人的结婚证书、户口本等相关证书加以了解。凡属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的住房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共有人如不可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代理人代签合同。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住房的,买卖行为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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