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3 00:01:26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产常见问题
1、双方对住房的价值和折价补偿达成一致意见,按该价格处理;
2、双方均不主张住房所有权且同意竞价的,价高者得;
3、双方都不主张住房所有权得,拍卖该房子,拍卖所得价款再进行分割;
4、双方对住房的归属和价款都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对住房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分割房产的价值依据。
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住房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住房,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住房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住房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住房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高于2年。
3、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4、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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