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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产权证的效力有哪些?

2024-05-21 18:21:23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屋买卖知识

住房产权证的效力有哪些?

  1、住房所有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平等主体之间发生住房权属争议纠纷属民法的调整范畴,如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时,法院不可拒绝受理。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对证据进行分析认定,在查明事实真相后,应当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裁判,确定住房权属。

  2、住房登记管理机关对住房权属的审查仅仅是形式上、程序性的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形式上合法的证明材料,住房登记管理机关就予以登记并颁发住房所有权证,并不审查有关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即物权变动的真实性、有效性,而按照民法的规定,一项民事行为的有效必须是以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为前提,因此,住房登记管理机关的形式审查无法保证住房权属的真实性,一旦有关材料内容不真实,就可能造成住房所有权证不可客观反映住房权属的真实情况。

  3、颁证机关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公民的民事权利义务没有终局的裁判权,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争议时,行政机关只是主持调解,而无权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最终裁判,因此,住房所有权证只是法院审理住房权属争议纠纷案件的证据。

  4、住房所有权证是住房管理机关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查后颁发的,为了维护其有序的管理秩序,应当赋予其必要的权威,因此,对此证据应当赋予较高的效力等级。具体反映在审判实践中,就是把住房所有权证作为推定证据使用,如果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人民法院应当对住房所有权证予以采信,并把其记载的权属内容作为判决定案的依据。

  5、如果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住房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不真实,人民法院可根据查明的事实另行作出判决,当事人可根据法院的判决到住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住房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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