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8 08:00:02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产常见问题
婚前房产归属明确,登记方拥有个人财产权,离婚时不予分割。婚前购房债权属个人,转化为物权亦然。共同还贷部分可分割。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子女赠与,除非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婚前的房产离婚不可分,因为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理所当然是个人财产;如果婚前购买的房产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但是也只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也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当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1、男女一方婚前与售房人签订了住房买卖合同后,即对售房人享有请求交付住房、办理产权过户的权利,此种权利在法律上称之为债权;产权证办出后对住房享有的权利在法律上称之为物权(所有权)。
2、由于婚前财产属于个人,因此,男女一方婚前对售房人享有的请求交付住房、办理产权过户的债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当购房人取得了住房的产权证之后,购房人享有的对售房人的债权即告消灭,变成了对住房享有的物权(所有权)。
3、在此种情况下,债权变成了物权,没有先前的债权,也就不会有后面的物权(所有权),物权是债权的转化形式。由于债权在此种情况下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而物权(所有权)又是由债权转化而来,因此,若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了住房,婚后才办出产权证的,该住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即使是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取得产权证,并且婚后共同还贷的,此种住房仍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同样此种贷款属于婚前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当住房所有人无法按时还贷时,银行无权向夫妻另一方主张权利,要求还贷。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由于还贷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不享有住房所有权的一方有权在分割财产时要求归还已还贷额的一半。
5、对于男女一方父母在婚前为双方结婚而出资购置的住房,应当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对于男女双方父母在婚前为双方结婚而共同出资购置的住房,应当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在分割财产时按买房时的出资额认定夫妻一方的相应份额,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同时还要注意另外一个问题,即夫妻一方受赠与的住房问题。
婚前的房产离婚能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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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婚姻房产 房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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