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9 01:15:21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屋买卖知识
中国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主要内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住房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2、本法所称转移土地、住房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住房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住房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3、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4、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住房买卖,为土地、住房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住房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住房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住房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住房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住房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5、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住房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住房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住房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住房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住房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公司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7、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住房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住房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8、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住房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9、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住房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住房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10、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住房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11、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住房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住房权属登记。
契税法实施时间: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税法细则及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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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契税法细则 房产契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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