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免征契税的有哪些情况

免征契税的有哪些情况

2025-06-01 17:48:02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屋买卖知识

契税免征涵盖婚姻变更权属、法定继承、非营利机构特定用途、荒地农用、公益单位办公教学等用途,以及外交机构、政府征收、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等特殊情况。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住房权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住房、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2、‌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住房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方式承受土地、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3、非营利性机构承受土地、住房权属用于特定用途‌:包括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承受土地、住房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等用途的,免征契税。

4、‌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住房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这些单位承受土地、住房权属用于上述用途的,免征契税。

8_副本1.jpg

免征契税的条件是什么

‌免征契税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住房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住房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这些机构包括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住房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住房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住房权属‌。

‌7、因土地、住房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而重新承受土地、住房权属‌。

8、‌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免征契税的有哪些情况

http://wap.kuyiso.com/news/1c7lclfed557.html

本文由入驻酷易搜网资讯专栏的作者撰写或者网上转载,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酷易搜网立场。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kuyisokefu@163.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文章标签: 房屋契税 新房契税

热门推荐

最新文章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