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1 17:48:02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屋买卖知识
契税免征涵盖婚姻变更权属、法定继承、非营利机构特定用途、荒地农用、公益单位办公教学等用途,以及外交机构、政府征收、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等特殊情况。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住房权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住房、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2、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住房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方式承受土地、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3、非营利性机构承受土地、住房权属用于特定用途:包括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承受土地、住房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等用途的,免征契税。
4、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住房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这些单位承受土地、住房权属用于上述用途的,免征契税。
免征契税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住房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住房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这些机构包括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住房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住房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住房权属。
7、因土地、住房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而重新承受土地、住房权属。
8、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免征契税的有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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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房屋契税 新房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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