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失业证补办指南
(一)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报销比例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报销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人.月,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扣除。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报销比例:
注:1.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丙类医药的,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上表规定支付。2.特殊病种是指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5个病种;其他病种是指除了特殊病种外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
注:“门诊特殊检查”是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单项检查费用≥200元以上的乙、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如核磁共振、CT,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在门诊单项检查费用≥200元以上的甲类医疗项目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
“门诊特殊治疗”是指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单项治疗费用≥200元以上的乙、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如肾脏、心脏瓣膜、角膜、血管、骨髓移植、心脏搭桥术以及心导管球囊扩张术等,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在门诊单项治疗费用≥200元以上的甲类医疗项目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
(三)住院前急诊抢救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与该次住院合并计算按照住院报销比例规定支付。
(四)在校学生意外伤害报销比例: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基金支付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