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失业证补办指南
停止享受补贴情形: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其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不再从事灵活就业的;
2.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3.户口迁移到广西区外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每月持《灵活就业人员联系卡》向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如实报告灵活就业情况。灵活就业人员中止或变更就业形式的,15日内应向基层就业服务工作机构报告,故意隐瞒情况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追回违规领取部分。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具有广西户籍、持有《就业创业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实现灵活就业满30日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数额不超过实际缴费的66%,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基数超过100%档次的,按照缴费基数100%档次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比例给予补贴,实际缴费不含滞纳金和利息。
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对初次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女性就业困难人员,2003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除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享受期限可延长至55周岁以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2002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除年满45周岁以上的享受期限可延长至50周岁以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