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申请范围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提取所需材料
建造
(1)建设用地使用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预(决)算书;
(4)有效身份证明;
1.本人提取公积金的,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购房人配偶提取或配偶代办提取的,应出示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5)仅限银行卡转账提取:
须提供提取人名下的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吉林银行任意一张I类借记卡,无借记卡的不予办理。
翻修
(1)建设用地使用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4)建设工程预(决)算书;
(5)有效身份证明;
1.本人提取公积金的,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购房人配偶提取或配偶代办提取的,应出示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6)仅限银行卡转账提取:
须提供提取人名下的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吉林银行任意一张I类借记卡,无借记卡的不予办理。
大修
(1)不动产权证;
(2)建设工程预(决)算书;
(3)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4)有效身份证明;
1.本人提取公积金的,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购房人配偶提取或配偶代办提取的,应出示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5)仅限银行卡转账提取:
须提供提取人名下的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吉林银行任意一张I类借记卡,无借记卡的不予办理。
提取时限和额度
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动产证书所载明日期为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在建造住房两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工程造价预算书所载明的总金额。
办理场所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各分支机构。
办理流程
(1)办理人持要件提出申请;
(2)各分支机构对要件进行审核;
(3)审批通过后,办理人确认并签字,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名下的银行卡;
(4)业务办结后,初审柜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上加盖业务受理章,办理人将《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单位留存联返还单位,作为记账凭证。
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该笔业务受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