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房屋类)
提取条件
1、职工或直系亲属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等自住住房;
2、提取申请日期在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五年内;
3、提取申请人为购房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
4、职工及配偶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拟申请购房提取的同一套住房已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注①:省内异地购房且购房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11日之前或省外异地购房的,要求所购房屋在职工或直系亲属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
②:购房行为发生起始日期:
购买商品房的,以商品房增值税发票日期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日期为准;
购买二手房的,以税收缴款书日期为准。
提取材料
异地购买商品房
异地购买二手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