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房屋类)
申请条件:
1.职工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拆迁房等自住住房;
2.所购自住住房在申请人(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
3.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且仅一次)住房公积金;
4.申请人应为购房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备注:
1. 提取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的个人账户余额。
购房行为发生起始日期:
商品房:以商品房增值税发票日期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日期为准。
二手房:以税收缴款书日期为准。
拆迁房:以拆迁房增值税发票日期为准。
2. 同一套房屋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如该套房屋有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提取总额与公积金贷款额合计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3.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前,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的,不得以购买自住住房名义再次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