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长春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通知
1、贷款对象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本行政区域范围或管辖区内购买住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建造、翻建和大修住房,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贷款条件 : (1)借款人有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自申请日向前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3)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协议,有不少于房价20%的购房首付款证明。 (4)有稳定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5)同意用贷款人认可的房产作抵押或由保证人提供保证。 (6)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